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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公文附件)【轉知】各系所應於學生實習前確認實習機構符合法定條件

◇提供參酌:合作機構評估表(範本)

◇提供參酌:僑外生打工合作機構評估表(範例)

 

一、本部於114623日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部分條文,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1667)下載。
二、依前開辦法第6條之21項規定:

合作機構須查詢確認無違反相關規定後,方可派遣學生進行實習,合作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   經依法設立或登記。


()   具足夠訓練與指導人力及健全設施、設備。


()   最近二年實習場所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或第八十條規定處罰、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罰逾二次、同一規定,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處罰逾三次。


()   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積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或滯納金,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


()   最近二年無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性別歧視、性騷擾或就業服務法有關就業歧視之規定,經予處罰。


()   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未符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條件者,必要時,應由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議教學醫院提供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違反事項之改善情形後,得作為合作機構。

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實習合作機構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應由學校至實習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認定。

 

三、為利大眾查詢違反勞動法令及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業單位,勞動部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址: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及「重大職業災害公開網」(網址:https://pacs.osha.gov.tw/2875/),請各校參考前開網站查詢結果,確實檢視實習機構適切性,並應經各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確認,以維護實習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