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核銷作業
📍請詳閱勞動部經費支用規定及學校經費支用規定
租車費:辦理校外教學或活動租用車輛,請依教育部「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112年10月16日修訂)」規定辦理。
請款時檢附下列文件:
(一) 遊覽車業者需經交通部公路局公告最近兩次評鑑皆合格,且出具最近一年公路監理機關之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考核證明。
(二) 車齡(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結束日期)不得逾十年並應裝置下列系統:
1. 須為使用可適性打造遊覽車之底盤打造之遊覽車。
2. 先進駕駛輔助系統。
3. 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4.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並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交通部公路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動態系統),且應提供 動態系統連結及帳號、密碼。
(三) 駕駛人一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肇事紀錄,且不得任意更換駕駛(檢附派車單)。若車輛、駕駛臨時更換,須先報知申請單位。
(四) 車輛駕駛人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安全設備,由得標廠商及駕駛人於「車輛安全檢核項目表」簽章後提供予學校。